各单位:
根据教育厅《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对学校实验室开展分级分类认定工作,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,对重要危险源严格管理。
要求如下:
1.本次备案实验室范围指校内从事教学、科研等实验、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,以房间或课题组实验大厅为管理单元。
2.各单位参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行)》进行分级分类认定,并于5月30日(周四)16:30前将本单位《实验室分级分类信息备案表》电子版和纸质版(本单位负责人签字)报送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处(校部119室)。
3.学校将依照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核查认定。
联系人:孙晓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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